中華民國全民運動會
法規
屆次的中華民國全民運動會 是許多非亞奧運單項擠破頭的地方,有的社團說..要先經過理監事會 或委員會的
通過,大家都用猜的 說的沸揚 結果...忘了自己是誰。本網頁以法、理、情之解剖 用深入簡出的文章,
地面高爾夫要加全民運會很難嗎? 機會不是用等著 也不是用爭的 而是要努力不斷去創造,全民運動會的主辦方
是中央政府 參加方是縣市政府 執行方是承辦縣市政府..(一)情: 承辦方 申請時的範例沒有"地面高爾夫",就以前沒
有 之後當然也不會有。 (二)理: 為什麼其他單項次次列入 而103 / 111 / 113 / 115 / 地面高爾夫原申請書"未列入"?
合理懷疑 : "先參考 後修改"。 (三)法: 該縣市"地面高爾夫"不普及 或 實力不夠 (下拉本頁先看完法規再回到跑馬燈
內容後就懂了)。 什麼人是 高人一等的人: 第一等人,是創造機會的人; 第二等人,是掌握機會的人;
第三等人,是等待機會的人; 第四等人,是錯失機會的人 : 第五等人,說沒有機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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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非奧亞運競賽項目 最具規模的綜合性運動賽會─全民運動會,體育署公布: 經由評選後花蓮縣承辦109年的全民運,
111年的全民運動會由嘉義縣承辦。全民運動會是經由區運會改革,分為奧亞運競賽種類的全國運動會及非奧亞運競賽種類
的全民運動會,均為每兩年舉辦一次,形成一年辦全國運動會、一次辦全民運動會。體育署全民組組長呂忠仁表示:
109年全民運動會花蓮縣政府預定舉辦競賽種類如下:
第一類(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世界運動會舉辦種類)12種: 1.健力、2.拔河、3.輕艇水球、4.合球、5.水上救生、6.蹼泳、
7.飛盤、8.滑輪溜冰、 9.滾球、10.原野射箭、11.柔術、12.運動舞蹈;
第二類(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種類)6種
1. 傳統體育(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獅運動、摔角)、
2. 創意球類運動(躲避球、慢速壘球、木球、槌球)、3.劍道、4.國術、5.龍舟。
體育署長高俊雄表示,教育部體育署為順利推動109年 及111年全民運動會承辦縣市遴選作業,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
準則」規定,發函邀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提送申辦計畫書。為秉持客觀、公正、公開原則,體育署特聘請專家學者
共同組成「109年全民運動會評估小組」,於4月8日召開評估小組第1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評估指標、評估流程及評估
方式等事項。 每兩年舉辦一次的全民運動會,是國內最具規模的綜合性運動賽會,預計舉辦 18種以上的運動項目,
邀請22縣市近萬名教練、選手與隊職員共同參與,同時體育署表示, 109年、111年的全民運動會承辦權,已分別由花蓮
縣政府 及嘉義縣政府取得。為了順利推動109年 及111年全民運動會,體育署今年聘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全民運動會
評估小組」,針對舉辦時間、舉辦種類、場地規劃、新聞中心、住宿、膳食與交通、經費籌編,以及運動禁藥教育宣導
等各項指標,分別在4月26日及5月10日進行實地訪視與評估,最終就申辦
縣市個別條件及優缺點逐項評分,確定由花蓮縣獲得中華民國109年全民運動會承辦權,
嘉義縣則取得111年全民運動會承辦權。體育署全民運動組組長呂忠仁表示:這兩屆的承辦全是歷經同額申請過程的結果,
因為上一屆苗栗縣舉辦結束後,剛好碰到縣市首長選舉,各縣市都沒有表達強烈的意願,直到選舉結束後花蓮與嘉義縣
都提出申請,因此體育署組成評估小組,建議核定109年與111年的承辦權。全民運動組組長呂忠仁說,另外配合新南向
政策,全民運也會邀請新南向國家參與賽會,像是上一屆苗栗縣有扯鈴、舞龍及武術等項目交流,未來全民運也會展現
在地特色及優勢,進行更多體育運動項目的交流互動。
2003年∼ 點閱人數 時間是. |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完整: 共25條 )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發展我國全民運動,提升運動技能,增強國民體質,增進辦理賽會能力,
推展運動產業,促進國民生命素質,特舉辦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會)。
第三條 全民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全民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
第四條 全民會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二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評估小組
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第五條
地方政府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地方政府及議會、學校或團體之承辦具結書;其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支援場地情形者,並應提出各該
支援單位之同意書。 二、預定舉辦日期。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以下簡稱籌備處)組織之規劃。 九、運動禁藥教育及宣導工作之規劃。
十、籌備工作之預定進度。
十一、配合舉辦之藝文、表演、展覽及研討會之規劃。 十二、以往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期間屆滿,無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者,得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
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後,核定為承辦單位;必要時,
得暫緩舉辦。承辦單位經依前項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計畫書內容
應包括前條各款。
第七條 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
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民會舉辦二年前成立全民會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
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籌備會委員如下:
運動禁藥管制會,分別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項。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
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第九條
全民會會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副會長由本部部長及承辦單位首長分別擔任。
全民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相關機關首長、中華奧會主席、全國性
體育團體會長、理事長及專家學者,擔任顧問、技術顧問或指導委員。
第十條 全民會應以各地方政府組隊,作為參賽單位。
第十一條
參加全民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民會註冊截止日為準。
二、年齡:依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或各運動技術手冊
(以下簡稱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
應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全民運之選手、
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
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第十二條 全民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第一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競賽種類。
二、第二類: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逾第一類二分之一。前項二類競
賽種類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個競賽種類。 第一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
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全民會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下列條件規劃,
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第一類競賽種類最近二
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 五、參賽情形: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
參賽隊伍未達八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
第十三條 全民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由籌備處
會同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參照規則擬訂,併同各該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
籌備會應於比賽一年前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半年前公告技術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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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全民會場地設施,應以承辦單位現有場地設施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
或 機關、學校支援。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
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第十五條 全民會舉辦期間,任何宣傳廣告及轉播攝影等,不得妨礙練習及競賽
或表演活動之進行,亦不得侵害運動員之權益。
第十六條 全民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參加第一類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
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民會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第十七條
全民會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民會開始。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民會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全民會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以五分鐘
至七分鐘為原則。
第十八條 全民會審判委員或技術委員,得由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推薦具有該項運動專才者,送籌備處審查,
由籌備會聘任之。全民會各競賽種類裁判,由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於比賽三個月前遴選具國家級裁判
資格者,送籌備處 審查,由籌備會聘任之。聘任人數,應參照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例行全國性
競賽之裁判人數,並不得逾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裁判人數。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籌備會逕行聘任具國家級裁判資格者擔任;其各該競賽種類具國家級裁判資格
者人數不足者,取消各該運動種類競賽。前二項所稱國家級裁判,指取得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授權其他
單位團體核發,並經中華體總登錄之國家 A 級裁判證或甲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者。
第十九條
全民會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
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
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種類錦標獎:獲錄取各組各項競賽種類前八名者,頒發獎牌或獎狀,其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
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
三、績優個人獎:依全民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頒發獎牌或獎狀;獎牌或獎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期程(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備會召集人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全民會會徽及本部備查文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名次換算積分數,換算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八分。 二、第二名:七分。
三、第三名:六分。四、第四名:五分。 五、
第五名:四分。
六、第六名:三分。七、第七名:二分。 八、第八名:一分。
全民會選手經有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民會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第廿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參與全民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
依其規定辦理。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第廿一
條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
(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第廿二 條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及觀眾,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第廿三 條全民會承辦經費來源如下:一、中央相關機關分攤或補助款。二、承辦單位自籌款。三、報名費收入
四、廣告費收入。五、媒體轉播權利金收入。 六、賽會冠名權收入。 七、品牌或標誌指定費收
八、個人、團體或機構之贊助及捐助。九、出售紀念物品之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廿四 條全民會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
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全民會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